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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研究会工作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研究会建设,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会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法学会章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浙江省法学会专业研究会的正式名称是:浙江省法学会某某法学研究会,是省法学会的专业研究机构,省属二级学会,可简称为浙江省某某法学研究会。

第三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服务。

第四条研究会在省法学会的领导下,对外独立开展相关学科的法学研究活动。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研究会的研讨活动实行年会制,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年会,就本学科的法学或法律问题,有重点地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相关的对策或建议。

第六条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或调查,参与、申报各级重点课题研究。

第七条创造条件举办法律培训、开展法治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律咨询,编辑出版法学书籍、资料。

第八条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讨论、起草、修改、咨询、论证等工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浙江地方法制建设献计献策。

第九条完成中国法学会、浙江省法学会交办的法学研究等任务。

第三章组织

第十条研究会设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产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十一条研究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研究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法学研究活动。研究会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研究决定,理事会议决议须半数以上理事到会和到会的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有效。

第十二条研究会理事会应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性。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由省法学会,或研究会、挂靠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建议名单,也可由符合条件的本人自荐,由省法学会任命。副秘书长由研究会秘书长提名,研究会会长任命。

第十三条研究会理事会任期五年。任期内主要领导成员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补缺。

第十四条研究会必须挂靠在一个具体单位,挂靠单位的条件及权利、义务是:

(一)单位的性质与研究会的专业有共性;

(二)有热心研究会工作的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人选;

(三)保证提供适当的活动经费;

(四)利用研究会资源,指导研究会工作,支持研究会活动。

第十五条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条件:

(一)具有相当的专业研究成果或相关专业工作实绩,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权威性或影响力;

(二)热心研究会工作;

(三)会长须具有教授、研究员或厅级(含副厅)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四)秘书长须从事与研究会相同或相近的教学、科研或法律实务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并有较好的业绩,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四章管理

第十六条为加强对研究会的领导,推动研究会更好地开展法学研究工作,实行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分别联系、指导研究会工作的制度。

第十七条省法学会研究部负责专业研究会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研究会每年一月向省法学会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年度的法学研究活动情况、研究成果和本年度的研究计划。

第十九条省法学会对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会和优秀研究成果,经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第二十条专业研究会的标牌、印章由省法学会统一刻制,发各研究会使用,由秘书长负责保管。

第二十一条对连续两年不开展研讨活动的研究会,由省法学会负责,调整研究会领导,变更研究会挂靠单位,交还标牌、印章。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支持;

(二)省法学会资助;

(三)有关单位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通则经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通则由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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