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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浙江省法学会。英文名称:ZHE JIANG LAW SOCIETY。
第二条 浙江省法学会是中共浙江省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全省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省委、省人民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省,促进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加强与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开拓创新,繁荣和发展法学研究,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第四条 本会依法并按照《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会址:杭州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动员法学、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大局意识、全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 指导、推动各专业研究会、市、县法学会和本会会员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律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文化创新,为民主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八条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研究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九条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发现、研究法治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机关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组织专家参与地方立法规划的研究和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评选、表彰优秀中青年法学专家和优秀法学论著等活动,营造发现人才、尊重人才和激励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 挖掘法学资源、汇集法学信息,编辑法学刊物,出版法学著作,建设法学网站,加强法学信息的传播与交流。
第十三条 参与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与境内外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十五条 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
(一)入会条件:
1、赞成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有法学研究能力和法学研究成果;
4、在浙江从事法学、法律或其他工作有志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员。
(二)入会程序:
1、经一名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2、填写入会申请表;
3、本会批准,颁发会员证。
(三)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3、利用本会的书刊、资料和出版物;
4、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四)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开展研究活动,提交研究成果;
3、承担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五) 退会:
1、退会自由,会员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2、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本会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一)入会条件:
1、赞成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二)入会程序:
1、以单位名义向本会提出申请;
2、填写入会申请表;
3、本会批准,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三) 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3、利用本会的书刊、资料和出版物;
4、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5、委托本会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和法律咨询。
(四)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结合实际开展法治研究;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研究活动情况,提交研究成果或相关资料;
5、缴纳会费。
(五)退会:
退会自由,以书面形式告之本会、交回团体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领导机关批准后召开。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二)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工作报告;
3、选举理事会;
4、推举名誉会长;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理事分为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单位理事是代表所在单位出任的理事,单位理事调离推荐单位其理事身份自然消失,由推荐单位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更换。个人理事调离浙江省,其理事身份自然消失。
理事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举行函会。理事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到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二)理事会职责:
1、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3、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4、增免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
5、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6、聘任本届顾问。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二)常务理事会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因工作需要超过上述任职年龄任职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原则同意和理事会选举通过。
(三)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举行函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到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四) 常务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2、决定召开理事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3、向理事会和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4、推举常务副会长;
5、审议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个年度工作计划;
6、增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提请理事会确认;
7、决定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8、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职责
(一)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二)领导本会工作;
(三)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处理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职权是研究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学会机关日常工作管理;
(二)协调学会机关各部室工作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机关各部室负责人,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为本会的学术评议机构,聘请省内法学、法律界的专家组成,任期五年,职权是就本会学术领域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评定。
第二十七条 专业研究会
(一)根据法学研究需要,经会长批准,组建隶属于本会的专业研究会,其正式名称为:浙江省法学会某法学研究会。
(二)专业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省法学会或专业研究会理事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报本会决定产生。
(三)专业研究会的职责是组织该专业领域内的法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会员联络组
(一)会员联络组是本会个人会员按单位、系统或相近地区,分别设立的联络组织。
(二)会员联络组设组长1-2人,负责本会与会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络工作。
(三)会员联络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会员开展法学研究。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核算和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制定、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代表提议,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将《章程》(修改草案)提交到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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